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重申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重申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重申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之說明

主旨

重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及第4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進用未達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5 月 30 日勞職特字第 1000072691 號函(諒達,如附件)略以,身權法第 43 條第 2項所稱機關(構)所在地,指投保單位所在地;定額進用義務單位所在地所屬轄區如有變更,係以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變更登記地址時為認定標準。

二、身權法第 38 條規定義務主體之認定係以各義務機關(構)為基準,而義務機關(構)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仍以各投保單位獨立計算之,於義務機關(構)主動申請所屬投保單位合併計算人數時,再據以辦理審併作業(本部 106 年 8 月 28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2616 號函參照)。因此,於義務機關(構)主動申請所屬投保單位合併計算人數時,則以合併計算後之投保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作為定額進用審核、收受差額補助費之管轄機關。

三、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於辦理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業務過程中,如發現義務機關(構)所在地有異動情形,除通知該義務機關(構)應辦理公保、勞保登記地址變更並副知保險人外,對無管轄權之事件,並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勞工主管機關辦理。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雲林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