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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 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主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應如何計算平均工資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查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受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或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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