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 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要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主旨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應如何計算平均工資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查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受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或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