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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 各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 110 年 3 月 28 日至 12 月 31 日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 110 年 3 月28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 110 年 3 月28 日至 12 月 31 日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8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科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含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二園區、高雄軟體園區、高雄前鎮科技產業園區、高雄臨廣科技產業園區、高雄成功物流園區、臺中潭子科技產業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本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547 號公告自 110 年 3 月 28 日廢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547 號公告自 110 年 3 月 28 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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