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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 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要旨

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主旨

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21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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