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清泉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3 月 1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3240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4 月 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005691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