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 等規定,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 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 、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
主旨
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