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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 定」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主旨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 6 條第 2 款第 3 目所定職業輔導評量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 1。

(二)本準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就業服務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 2。

(三)本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 3。

前項各款附表所定之相同課程者,得互為抵免之。

二、各大專校院於辦理前點第 1 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於開課前檢附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辦理週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認定。

三、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者,於辦理第 1 點第 1 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抵免時,應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以利審查。

四、109 年 12 月 3 日公告前,曾修習各大專校院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課程之學分,取得學分證明者,得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團體申請認定後,該學分得採認抵免之。

五、本準則第 6 條至第 8 條所定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修習第 1 點第 1 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提具學分證明,依本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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