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 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項目之檢驗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項目之檢驗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項目之檢驗機構
主旨
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及「尿中汞」之檢驗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年 5 月 5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公告事項:一、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及「尿中汞」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機構。
二、本部 109 年 3 月 27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1204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1204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