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 口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 之檢驗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之檢驗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之檢驗機構
主旨
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之檢驗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15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