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 目「血中鉛」等項目檢驗之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項目檢驗之機構
要旨
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項目檢驗之機構
主旨
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 年 3月 18 日至 112 年 2 月 2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公告事項:一、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為辦理「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
二、本部 108 年 1 月 16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0015 號及 108 年12 月 24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5452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0015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5452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