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 ,等規定公告指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 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 8 項項目檢驗之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告指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 8 項項目檢驗之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告指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等 8 項項目檢驗之機構
主旨
指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及「血清銦」檢驗之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年 8 月 29 日至 111 年 7 月 11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