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 「血中鉛」檢驗機構
要旨
指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檢驗機構
要旨
指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檢驗機構
主旨
指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檢驗之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1 日至 111年 8 月 20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