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勞職授字第 1080201940 號公告及勞職授字第 10802020861 號 公告
要旨
停止適用勞職授字第 1080201940 號公告及勞職授字第 10802020861 號公告
要旨
停止適用勞職授字第 1080201940 號公告及勞職授字第 10802020861 號公告
主旨
停止適用本部 108 年 5 月 22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1940 號公告「指定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及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及設備」及 108 年 6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20861 號公告「指定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及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應適用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1 款、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20 條之 1。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1940 號公告,停止適用「指定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及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及設備」,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20861 號公告,停止適用「指定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及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應適用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