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及新泰綜合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更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三、原維德醫院更名維德醫療社團法人基隆維德醫院。
四、原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更名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
五、原壢新醫院更名聯新國際醫院。
六、原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更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七、原東元綜合醫院更名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
八、原培靈關西醫院更名培靈醫療社團法人關西醫院。
九、原台南市立醫院更名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十、原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更名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十一、原財團法人迦樂醫院更名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
十二、原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更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3914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7 月 1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015968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