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 等規定,指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指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機構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等規定,指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機構
主旨
指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鎘」及「尿中鉻」檢驗之機構,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至 111 年 2 月 12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