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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依據公告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 協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 108 年度協助弱勢婦女暨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勞動部依據公告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 108 年度協助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

要旨

勞動部依據公告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 108 年度協助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 108 年度協助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說明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分別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於大臺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於宜蘭縣全區,辦理 108 年度協助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計畫-彙管作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個案就業輔導

1.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2.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協助個案以利其穩定就業。

3.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4.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排除其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5.登錄個案服務資料:針對年度服務個案,登打「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記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三項表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另,如有結合職涯諮商或輔導資源請填具「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及「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以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6.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符合服務對象之弱勢婦女,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二)辦理支持性團體活動:以團體工作方式,針對求職者之就業前準備或就(創)業後適應,辦理支持性團體活動,以協助其穩定就業。

(三)辦理個別或團體諮詢督導: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內聘人員進行督導,每月至少辦理 1 次、每次 2 小時為原則,以提升個案管理員專業服務職能。

(四)辦理個案研討: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內聘督導,針對困難個案或特殊個案進行研討,提出具體服務策略,以利個案管理員提供求職者更適切之就業服務,每年至少辦理 1 次為原則,以提升個案管理員專業服務職能。

(五)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經評估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適用對象,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

三、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地址: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 152 號 1樓,電話:02-26206117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地址:宜蘭縣羅東鎮光明街 166 號,電話:03-9510518。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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