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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 兒童關懷協會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業務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業務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於中彰投地區(包含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等 3 縣市)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發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二)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作史及接受訓練、合格證照等資料,評估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與工作態度,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系統。

(三)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四)激發個案就業動機與意願、媒合推介就業及職場輔導。

(五)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推介就業持續三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推介就業未達三個月內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六)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毒癮戒治者及弱勢青少年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提供服務前需擬定「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送分署核備後方得執行,計畫變更者亦同。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八)個案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參加職業訓練、無意願接受服務、轉介其他單位、死亡、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進行結案評估。

(九)登錄個案就業服務紀錄於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登錄系統內建表單;「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及「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視服務對象就業需求填寫。

(十)針對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定期提供分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三、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住址: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74 號 6 樓,電話:04-22291857 轉 305。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段 100 號,電話:04-23592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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