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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本部「107 年 次全國技術度第 3 梯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本部「107 年次全國技術度第 3 梯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要旨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本部「107 年次全國技術度第 3 梯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主旨

公告本部「107 年度第 3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95700 分機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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