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 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教 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訓練機關(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登錄內容及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依附表線上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