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 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 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通報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格式填報資料。
二、通報期限: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 30 日內完成通報。
三、本部 105 年 4 月 18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 107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4 月 18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