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僱用或特約醫 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 107.07.01 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6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備查方式: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格式填報備查資料。
二、備查期限: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 日內完成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本部 104 年 5 月 13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1393 號公告,自 107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4 年 5 月 13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1393 號令,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