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 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 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及應檢附相關文件,查核同意後,再轉送臺 灣銀行辦理給付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及應檢附相關文件,查核同意後,再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及應檢附相關文件,查核同意後,再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
主旨
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後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並修正相關書表,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目的而提撥,為避免事業單位動支準備金支付未具勞工身分(如委任經理人)者,影響所屬勞工權益,故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上之給付案件時,仍有查明確認為勞工身分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爰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檢附:非依法委任證明書(範例格式如附件)、退休前 6 個月工資明細、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勞工到職至退休日期間之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同意後,再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
三、另配合上開程序及相關實務作業需求,修正「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修正內容包含:「退休(結清)日年齡」、「工作年資」、「匯款欄」、「給付依據」、「主管機關核准函收文號」等欄位,及增列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事項,詳如附件)及「○○○公司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名冊」、「○○○公司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名冊」,請轉知並宣導所轄事業單位依新書表內容辦理動支準備金事宜。
四、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 月 19 日勞動 4 字第 0960130091 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
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副本
臺灣銀行信託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勞動 4 字第 0960130091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