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備
要旨
公告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備
要旨
公告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備
主旨
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