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 之檢驗機構,期間自 107.05.17 至 109.11.08 止
要旨
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 107.05.17 至 109.11.08 止
要旨
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 107.05.17 至 109.11.08 止
主旨
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8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