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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4 條,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 錄之系統」,並自 107.05.17 生效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4 條,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之系統」,並自 107.05.17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4 條,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之系統」,並自 107.05.17 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之系統」,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4 條。

公告事項:一、登錄內容: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勞工工作地點與基本資料等。

二、登錄位置: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格式填報資料。

三、登錄期限: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 10 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另於實施檢查前 10 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

四、本部 105 年 12 月 21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53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538 號公告,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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