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字第1070053644號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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