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 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為:「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105 年(含)前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106 年(含)以後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二、原編號 C13 靜養醫院及 L07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等 2 家醫院,自附表刪除。
三、新增伍倫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及彰化基督教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3331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2153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