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科技部新竹、中部、南 部等 3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 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07.12.31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科技部新竹、中部、南部等 3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07.12.31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科技部新竹、中部、南部等 3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07.12.31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科學園區、銅鑼科學園區、龍潭科學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中科學園區、后里科學園區、虎尾科學園區、二林科學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南科學園區及高雄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