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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 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主旨

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及尿中汞,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7年 10 月 21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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