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 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7.10.21 止
主旨
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及尿中汞,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7年 10 月 21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