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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簡直工作室辦理弱勢婦女就業 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02.22 至 106.12.31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簡直工作室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02.22 至 106.12.31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簡直工作室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02.22 至 106.12.31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簡直工作室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簡直工作室」於花蓮縣全區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二)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三)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四)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其排除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五)提供個案服務紀錄或登載於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六)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符合服務對象之弱勢婦女,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三、簡直工作室:花蓮縣花蓮市東興二街 70 號,電話:03-8225523。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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