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 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於大臺北地區(包含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二)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三)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四)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其排除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五)提供個案服務紀錄或登載於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六)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符合服務對象之弱勢婦女,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三、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 52 號 1 樓,電話:02-26206117 。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