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辦 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期間自 105.08.20 至 105.12.31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期間自 105.08.20 至 105.12.31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期間自 105.08.20 至 105.12.31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0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0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於桃竹苗地區(包含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二)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三)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四)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其排除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五)提供個案服務紀錄或登載於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六)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符合服務對象之弱勢婦女,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三、桃園市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桃園市中正路 133 號 6 樓,電話:
03-3316379。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電話:03-4855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