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 定,公告指定「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為辦理勞工 血中鉛、尿中鎘及血中汞檢驗之機構,自即日起至 105.06.27 止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為辦理勞工血中鉛、尿中鎘及血中汞檢驗之機構,自即日起至 105.06.27 止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為辦理勞工血中鉛、尿中鎘及血中汞檢驗之機構,自即日起至 105.06.27 止
主旨
指定「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尿中鎘及血中汞,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