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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 105 .03.16 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 105.03.16 停止適用)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6.11 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 105.03.16 停止適用)

主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 年 6 月 11 日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6 月 11 日台 77 勞檢一字第 10964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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