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 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及「105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 位一覽表」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及「105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及「105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主旨
公告本部「105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及「105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二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所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