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5.01.01 至 105.12.31 期 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 105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 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5.01.01 至 105.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 105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5.01.01 至 105.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 105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主旨
公告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 105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上開委託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與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7 樓,電話:(02)89956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