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查核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時,為避免重複裁罰,已被計入並經裁罰之行蹤不明外國人 人數,於下次定期查核時不再重複列計,另前述規定之附表一行蹤不明比 率之計算係以「行蹤不明人數」除以「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要旨
主管機關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時,為避免重複裁罰,已被計入並經裁罰之行蹤不明外國人人數,於下次定期查核時不再重複列計,另前述規定之附表一行蹤不明比率之計算係以「行蹤不明人數」除以「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要旨
主管機關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時,為避免重複裁罰,已被計入並經裁罰之行蹤不明外國人人數,於下次定期查核時不再重複列計,另前述規定之附表一行蹤不明比率之計算係以「行蹤不明人數」除以「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5 條之 1 附表一規定定期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行蹤不明之外國人人數已計入行蹤不明比率,並經裁處罰鍰者於下次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11 月 26 日新北勞外字第 1042260000 號函辦理。
二、按本辦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依附表一規定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達附表一規定之人數及比率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又為避免重複裁罰,定期查核時,前已被計入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行蹤不明外國人人數,於下次定期查核時,不再重複列計(指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即行蹤不明人數)剔除該人數)。
三、另有關本辦法第 15 條之 1 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之計算,係以「行蹤不明人數」除以「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又行蹤不明人數係指外國人入國後 3 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情事,經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總人數。從而行蹤不明外國人縱事後被查獲並遣送回國,仍不影響定期查核之行蹤不明人數之計算。
正本
震○實業有限公司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