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 業務,期間自 105.01.01 至 105.12.31
要旨
勞動部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05.01.01 至 105.12.31
要旨
勞動部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05.01.01 至 105.12.31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含楠梓加工出口區、高雄軟體園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高雄加工出口區、臨廣加工出口區、成功物流園區、臺中加工出口區、中港加工出口區、臺中軟體園區、屏東加工出口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