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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主旨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4 日生效。

依 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2 條。

公告事項: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及課程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專業課程,為專業人員於提供服務時所需知識及技能之課程,相關課程如附表 1;得計入各類專業人員應完成之專業課程領域與時數如附表 2。

(二)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專業相關法規課程,為專業人員於提供各項服務所需遵循或應用法規之課程,相關課程如附表3。

(三)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專業倫理課程,為專業人員於提供服務時所需倫理考量及權益維護之課程,相關課程如附表 4。

(四)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專業品質課程,為有助於確保或提升專業人員服務品質之課程,相關課程如附表 5。

二、專業人員具本準則第 3 條規定之二類以上身分者,參與前點各款課程,得於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時,申請重複抵免。

三、各類專業人員,於參與第 1 點第 1 款專業課程時,依附表 2 之規定,職業訓練師(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完成直接相關特定課程領域至少 20 小時;督導應完成直接相關特定課程領域至少 30 小時。

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各款繼續教育實施方式所涉領域或次領域應符合第 1 點各款規定,核算方式如附表 6,每 1 點以 1 小時計。

(二)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講師資格如附表 7。

五、各類專業人員或繼續教育辦理單位,於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認定及抵免時,應提供辦訓地點、辦訓時間、課程大綱、授課講師及其資格證明、參訓人員簽到表(課程結束後提供),及其他辦理認定時所需之必要文件等資料。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1633A 號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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