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 104.06.27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傷患得依「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從事傷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 事務
要旨
公告 104.06.27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傷患得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2 條第 1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從事傷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
要旨
公告 104.06.27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傷患得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2 條第 1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從事傷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
主旨
公告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7 日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之 2 第 2 項第 2 款所定之重大事件,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之 2 第 2 項第 2 款。
公告事項:旨揭事件之傷患,得向「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之雇主申請,並由雇主指派所聘外國人至履行地之家庭從事傷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