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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 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 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要旨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主旨

有關實施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其輪班人員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定會議之時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20 日桃產工行字第 103062003號函及全國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12 日 103 全產總字第 103000011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三、另,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之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正本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法務司、勞動關係司、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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