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自 104.04.01 日起至 106.03.31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勞動部公告自 104.04.01 日起至 106.03.31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勞動部公告自 104.04.01 日起至 106.03.31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