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等名稱做為公司或商業之名稱,易 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故不宜以之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要旨
以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等名稱做為公司或商業之名稱,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故不宜以之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要旨
以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等名稱做為公司或商業之名稱,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故不宜以之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內容
全文內容:以「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等為公司、商業名稱,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顯有誤導民眾之虞,有違「公司法」第18 條第 4 項、「商業登記法」第 27 條之規定。爰尚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