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清海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0056037A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10383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