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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 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 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會中部辦公室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