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 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 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中部辦公室委託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會中部辦公室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3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