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部辦公室 102.01.01 至 102.12.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檢定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中部辦公室 102.01.01 至 102.12.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檢定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中部辦公室 102.01.01 至 102.12.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檢定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主旨
公告本會中部辦公室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102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