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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