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