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 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院所 名單及醫院名稱等資料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院所名單及醫院名稱等資料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院所名單及醫院名稱等資料
主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本會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健○醫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榮民醫院」更名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分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勞職管字第 1010054959A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27 日勞職管字第 1010511394A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