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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 士技能檢定規範及其術科測試相訂關規定,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 」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起重機技術士證者具有「在地面操控」之同 職類起重機操作資格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及其術科測試相訂關規定,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起重機技術士證者具有「在地面操控」之同職類起重機操作資格

要旨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及其術科測試相訂關規定,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起重機技術士證者具有「在地面操控」之同職類起重機操作資格

主旨

有關參加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術科測試項目,並取得該職類技術士證者,可否操作「在地面操控」之同職類起重訂機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中部辦公室 101 年 3 月 30 日案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1 年 3 月 15 日高市勞條字 10131796000 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中部辦公室前經於 96 年 1 月 10 日以勞中 2 字第 0960200082 號公告:修正「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等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實施在案。依上開公告事線項載明:

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職類之術科測試分別採用「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及「在地面操控」二種。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術科測試合格者,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證,可操作各式架空式、橋型式、斯達卡式、纜索式、捲揚式等起重機及卸載機(架空型)。爰據現行「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06100 」對於應檢人應試「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項目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技術士證者,具有「在地面操控」之同職類起重機操作資格,業於前公告具體闡明相關意旨,殆無疑義,合先敘明。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附表 10 規定:吊裝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依地面操作、機上操作或伸臂式等,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均係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另查本會業依同規則第 23 條規定,以 98 年 7 月 16 日勞安 1 字第 0980145812 號公告「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其測驗方式應為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案。是以,本案參照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及其術科測試相訂關規定,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起重機技術士證者,如擬擔任操作「在地面操控」之同職類起重機操作人員,自非不可。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中部辦公室、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線、勞工安全衛生處、勞工檢查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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