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申請資 格、醫院名稱等資料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申請資格、醫院名稱等資料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申請資格、醫院名稱等資料
主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本會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資格為:「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區域醫院評鑑合格以上」。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榮民醫院更名為臺北榮總桃○分院。
三、行政院衛生署竹○醫院更名為國立臺○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勞職管字第 1000508226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5 月 23 日勞職管字第 1010064624A 號公告,修正。

